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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2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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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信息来源: 未知

   经国务院批准,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。现将
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
(一)对煤炭、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
0—3%的进口暂定税率;
(二)对排液泵、密封件、轴承及阀门用零件、空调和冰箱用压
缩机及其零件、工程机械零件、照相机零件、电视机零件、摄录一体
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%—6%的进口暂定税率;
(三)对婴儿食品、厨房炊具、餐具、食品加工机、视力矫正镜
片、建筑材料、装饰用陶瓷、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
施6%—17%的进口暂定税率。
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,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税目中
的部分商品(见附件1)。
二、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
(一)对卷材、板材、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

1、附件下载

2、附件下载

 
 发布日期: 2007-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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